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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州1.29爆炸案辩护词
2009-05-01 16:29:01 来源:jiatianjin
案情提示:
2006年1月29日是农历丙戌年的春节,也就是大年初一。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梨林村及附近村的部分民众到距林州市临淇镇梨林花炮有限责任公司存放礼花弹及爆竹仓库仅二十余米的老君庙、天爷庙进香、游玩。当天下午两时许,在此玩耍的梨林村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河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崔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席法庭,履行律师职责。庭前我详细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其理由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对烟花爆竹企业不是专管:
根据同案被告人韩某某、李某的供述以及河南省政府事故调查报告示,被告人崔某某虽担任林州市安监局工商企业安全科科长,但对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管只是一般负责,而由李某具体负责。并且,崔某某除担任科长履行科长职责外,还要具体负责全市一般工商企业(非烟花爆竹企业的6000余户)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该任务十分繁重。崔某某参与对林州市梨林花炮公司的几次检查均为配合工作或临时抽调。因此,其职责并非专管。
二、被告人崔某某尽到了监管职责:
在干好本职工作之余,被告人崔某某仍参与、配合了对梨林花炮公司的安全检查,并发现了问题,指令其整改,尽到了监管职责,具体而言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早在2005年1月17日即责令梨林花炮公司停产停业整顿;
2、2005年6月21日,及时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通知,责令梨林花炮公司在6月21日至8月21日期间停止生产活动;
3、2005年8月24日,按林州市长办公会议精神,暂扣了梨林花炮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继续停产停业整顿。在同日的现场检查中,深入细致,发现了诸如“插引房、装药房、配药房、编织房无标识牌、无灭火器;厂区有生活火源;厂区有露天照明线路;厂内有敬神庙;库内存放部分成品、硫磺”的情况。并且,当场下达整改指令,责令该公司“增加标识牌、消防设施;敬神烧香庙宇要拆除迁移;厂区内露天照明电线应拆除;库房内原材料、成品应分类合理存放;换置防爆电器”等整改措施,可谓尽心尽职。
4、在2006年1月23日被领导指派检查时,尽到了职责:首先,本次检查本来是安排李霖去的,因李霖当天有事去不成,领导才临时指派被告人崔中明去;其次,当天要求检查市南六乡镇全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及临淇镇三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任务重,时间紧,人手少,不可能对每家检查对象进行全面检查;再次,领导安排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即查看有无偷生产现象而非全面检查;最后,当时是农历腊月二十四,次日各单位即放假。尽管在上述困难情况下,被告人崔某某还是发现了该公司无安全值班人员、消防器材不全、厂区离庙宇太近,有工人结鞭的违规情况。并当即下达整改指令。次日临淇镇政府进行了检查。
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未检查企业违规生产,该项指控不能成立,安监局和被告人崔某某采取了以下措施:
1、数次责令梨林花炮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并暂扣了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几次检查过程中,确实未发现该公司有违规生产现象;
3、在2006年1月23日检查中发现有违规结鞭后,采取了及时到位的措施,责令其整改。因此,该项指控不能认定。
四、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未检查出梨林花炮公司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和改变工房用途,对此辩护人认为:
1、企业一直处于停产整顿期间;
2、企业停产期间房门落锁并用砖砌窗户,甚至一些工房门窗全部砖砌封闭,从外边难以看到屋内情况;
3、被告人崔某某既不知道,又未参与将东岗花炮厂礼花弹协调到梨林花炮公司一事,对这一安全隐患在客观上是不知情的;
4、爆炸区域内工房不属于危险工序,也不是日常检查的重点。并且,该企业在2006年1月23日检查前不久,才将礼花弹移到前坡三间房内(见被告人申喜拴供述)。
5、2006年1月23日检查过程中梨林花炮公司不配合,拒不打开房门,而检查人员又无权强行破门进入。这些因素客观上制约了检查行为,并非被告人不正确履行其职责。
五、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未检查出梨林花炮有限公司“擅自扩建工房”,辩护人认为:
同案被告人申喜拴擅自违章扩建工房的时间为2005年10月中旬。而被告人崔某某自2005年8月24日后长时间内再未参与对该企业的检查,直到年关临近之际,才受领导指派去做专项检查(即查看企业有无偷生产现象),而被告人崔某某在当日(2006年1月23日)的检查活动中做到了尽心尽职,其理由已如上述。因此,让被告人崔某某对此承担监管不到位的责任是不切合实际的。
总之,梨林花炮公司一直处于停产整顿期间,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被暂扣,检查重点就在于“有无偷生产现象”。2006年1月29日的巨大爆炸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这一悲剧的成因,正如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的那样,玩鞭炮幼童的无知和企业的胆大妄为是直接和主要原因。选址、设计和安全评价的草率,更是先天不足,早已埋下了隐患。被告人崔某某在并不具体负责烟花爆竹安监任务的情况下,参与配合检查,尽到了职责。让他来承担玩忽职守的罪责,显然是牵强的。为此,希望中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事实,秉公执法,宣告被告人崔某某无罪。
辩护人:贾天金
200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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